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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醉驾将被列入运输物流失信黑名单
来自:融合天下 发布日期:2019/8/5 浏览统计: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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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讯(记者赵新培)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昨天消息,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完善运输物流行业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对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的管理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名单退出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等多个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黑名单”主体还包括: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等。

《意见》还对快递业务主体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认定生效的“黑名单”向社会公众发布。

在“黑名单”退出程序方面,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赵新培)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昨天消息,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完善运输物流行业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对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的管理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名单退出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等多个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黑名单”主体还包括: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等。

《意见》还对快递业务主体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认定生效的“黑名单”向社会公众发布。

在“黑名单”退出程序方面,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赵新培)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昨天消息,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完善运输物流行业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对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的管理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名单退出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等多个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黑名单”主体还包括: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等。

《意见》还对快递业务主体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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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名单”退出程序方面,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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